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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2009/06/30 来源:    

如何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中共黄龙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志华
 
      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纲要》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为主线,十分鲜明地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任务。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好、贯彻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就必须认识到,既要着力治标,深挖严查腐败分子,又要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多种手段防治腐败,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严防出现认识上的误区:一是重惩轻防,二是重防轻惩,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就会出现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倾向。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对于我们从实际出发,更加深入地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
      1、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反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条件。所以,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在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况下,严肃惩治腐败必须抓得紧而又紧,时刻不能放松。只有做到严厉惩治,才能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反腐败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特别是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了一些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了条件,积累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正是这种严厉惩治和对腐败毫不妥协的态度,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惩治这一手,不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就没有注重预防的条件。同样,在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充满期望的情况下,如果不严惩腐败分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腐败工作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所以,惩治腐败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惩治是预防的保证。教育、制度、监督是加强预防、注重治本的几种主要方式。教育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被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还取决于对漠视党的教育以至于违法违纪者是否给以纪律处分的情况。同样,建立各项制度、加强监督也需要纪律、法律、惩治作为支撑。如果我们对破坏制度者不做处理,或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因亲近疏远、职位高低有所区别,那么教育、制度、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惩治中蕴涵着预防的因素注重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减少惩治。在反腐败工作中,惩治本身就包含了预防的因素。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他本人是惩处,同时也是教育,教育他避免犯更大的错误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是特殊预防;对其他党员干部来说也是一种教育,警示其不要存侥幸心理,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
      2、加强预防是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举措。长期的反腐倡廉实践证明,反腐败仅仅依靠惩处是不够的,如果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而不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就可能反不胜反,纠而复生。惩处和预防是反腐败的两个重要手段,当腐败问题严重时,工作的重点必须是惩治;当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时,工作的重点就应转向预防。当前,在惩治腐败不断取得新成效的情况下,推进反腐倡廉深入开展必然要加强预防工作,从更深层次上解决腐败问题。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反腐倡廉的必由之路,也是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共同经验。
      有效防治腐败必须使用综合手段。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个人来说有思想认识、制度管理、监督约束等方面的问题。惩治可以解决个案问题,但不能解决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必须把预防放在突出位置,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实行教育、制度、监督、惩处、改革等措施多管齐下,使用综合方法和手段。只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反腐败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预防体现了反腐败长期性与阶段性的统一。惩治是着眼解决当前和正在发生的问题,预防既要针对当前发生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又要着眼长远从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上进行不断探索。有效预防腐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预防腐败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有战略思考又要有战术安排,既要有长期性目标又要有阶段性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抓好落实,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不能急躁,也不能无所作为。
      二、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才能确保反腐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把握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与该时期的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要求相适应。在强调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思路,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的重点。要紧紧围绕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权力行使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当前,特别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金融信贷、司法审判等领域和部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同时,注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发展需要,将反腐败的范围延伸到过去涉足不多或尚未涉足的新领域,主动把握反腐败的着力点,拓展反腐倡廉空间,扩大惩防并举成果。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
      实践证明,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我们只有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自觉、正确地把握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大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惩防措施。反腐败既要在战略上通盘考虑,立足长远,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措施。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情况不同,反腐倡廉采取的措施也应不同。可能一个时期重在惩治,一个时期重在预防,这就需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大势。同时,不能因强调惩治而放松预防,也不能因强调预防而放松惩治。强调一方面而放松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十分注重克服的倾向。就整体而言,当前要注重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但就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领域而言,如果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比较严重,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大,就应当在加大惩治的力度上多下功夫,及时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下去。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作用,以惩治推进治本工作。不论是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还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查办案件来开展,才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断总结教训。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找出带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都要坚持“一案双报告”制度,抽出专门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剖析,提出加强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把办案的成果转化为治本之策。
总之,惩治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惩治,为预防、治本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制度建设提供保障。因此,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另一手,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经过二十多年来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总体上得到遏制,为治本、预防创造了前提条件。实践“三个更加注重”的关键是要以更坚强的决心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抓住重要环节重点推进。与惩治相比,预防、治本、制度建设涉及的领域更广、难度更大、见效期更长。我们要树立“最好的管理就是最好的预防腐败措施”的理念,以最大的决心意志、最强有力的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各项政治、社会、经济等管理制度,并用党的纪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