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黄龙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三起党员干部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现将该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曹晓丽未如实报告其在向阳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问题。
2015年7月,曹晓丽的公公注册成立了黄龙向阳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曹晓丽为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的两轮自查工作中,曹晓丽均未如实报告自己是黄龙向阳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负责人这一事项。
2021年6月2日,黄龙县纪委给予曹晓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黄龙县司法局白马滩司法所所长牛云鹏未如实报告其在尧头干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法人的问题。
2008年11月至2015年5月,牛云鹏担任白马滩镇尧头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个人名义注册了黄龙县白马滩镇尧头干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牛云鹏为合作社法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的两轮自查工作中,牛云鹏均未如实报告自己是黄龙县白马滩镇尧头干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这一事项。
2021年6月2日,黄龙县纪委给予牛云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黄龙县司法局三岔司法所干部聂随通未如实报告其为西安市碑林区聂随通蜂蜜蛋糕店法人的问题。
2016年11月,聂随通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注册“西安市碑林区聂随通蜂蜜蛋糕店”。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的两轮自查工作中,聂随通在自查报告中填写其妻子在西安经营蛋糕店,未能如实报告自己是蛋糕店法人这一事项。
2021年6月2日,黄龙县纪委给予聂随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的试金石,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准。以上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县部分党员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且心存侥幸不想报告、规避报告现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汲取上述案例的深刻教训,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县纪委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的核查力度,对拒不如实报告并且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