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龙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两起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1、石堡镇泄湖村党员李近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6月21日22时55分,李近良在黄龙县迎宾大道北段麻地湾小区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1日,黄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李近良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4日,黄龙县纪委给予李近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龙县石堡镇梁家河村南窑组薛红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10月10日18时12分,薛红彦在黄龙县304省道94公里(城区中队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10月12日,黄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薛红彦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3日石堡镇党委,给予薛红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以上两起酒驾案例反映出我县部分基层党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自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其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