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推行党政领导班干部任前廉政
法规考试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对象:各市(区)、县(市、区)拟提拔为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市(区)、县(市、区)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集中组织进行。
(三)省纪委制定统一的考试大纲,省、市纪委可分别建立试题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各市(区)、县(市、区)组织廉政法规考试时,提前到省、市纪委提取试题。
(四)考试前,市(区)、县(市、区)纪委可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各市(区)、县(市、区)要制定试题保密、监考阅卷人员确定、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于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各市(区)、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并将考试结果报同级纪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市(区)、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任用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党内廉政法规文件有:
1、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讲话;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8、《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9、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10、中共陕西省《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
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1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15、《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6、《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
17、《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新闻发布制度》;
9、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办法;
10、《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