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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黄龙县严格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

2010/08/04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坚决制止领导干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车辆,近日,黄龙县纪委根据市纪委要求,就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做出九项严格规定。
    一是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从严控制车辆编制。要将上级部门配备、调拨、单位自筹或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购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对象掉换和借用各种车辆。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预算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购车计划批准后,将批准的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拨入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统一购置。严禁以拨入工作经费为名变相拨入购车资金,严禁挤占工作经费购置车辆,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和生产性资金购置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款项购置各种车辆。
    三是严格公务用车采购程序、结算程序。公务用车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购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超限额报账。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新购车辆,必须通过会计结算部门统一报账;对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新购车车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审批的金额,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四是严格公务用车牌照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严禁公车私挂,私车公挂,下属单位代管,严禁在外地挂牌,严禁挪用车牌,套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和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等。
    五是严格公务用车购置集体决定规定。各级各部门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必须通过单位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须说明单位的车辆状况,编制情况,购车理由,购车车型,购车车价,购车资金来源等情况。
    六是严禁公务用豪华装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字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车辆装修费用,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坚决禁止铺张浪费。
    七是严格控制特种车辆。要严格公、检、法、司等部门执法用车编制审批,严格抗旱、救灾、防汛、抢险、卫生防疫、森林防火等特殊业务用车编制审批。
    八是严格履行公务用车购置向纪委报备制度。乡科级以下单位(含乡科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经县级公务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要将“政府采购车辆审批表”报县纪委备案。乡科级以下单位(含乡科级单位)要将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上户手续等相关资料向县纪委进行二次备案。各级各部门对于上级部门配备、调拨、单位自筹或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也要将相关资料向县纪委进行备案。
    九是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制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用车要履行批准手续,定期公布用车记录。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不准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动用公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