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龙县纪委
党内监督,是党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作风进行监察、督促和控制的一种规范活动。它是党实现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防止蜕化变质、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当前,党内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从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解决,使党内监督真正取得实效。
问题一:监督意识不强,接受监督不自觉。
就监督主体而言,监督意识不够强,缺乏依纪依法行使党内民主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上级对下级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愿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怕影响团结,不想监督。从监督客体来说,接受监督不自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一把手”,习惯于监督别人,而不愿意接受别人监督,尤其不愿意接受基层和普通党员的监督,担心丢面子,失威信。从表面上来看,没有哪位党员干部否定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总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反感监督、拒绝监督,甚至对监督打击报复的也不乏其人。
问题二:监督手段软弱无力
我们党为了预防和遏制腐败,相继出台了许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加强党内监督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形成了使领导干部主观不能为的有效约束力。但在实施监督工作的实践活动中,往往会出现监督的乏力和软弱等综合症,致使监督制裁不力。由于监督单位的人、财、物都是由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配置,因而在监督实践中,出于对现实的考虑,监督者事事要听命于党委、政府(被监督者),监督的力度就被大打折扣,这就出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中的一手硬(制度健全),一手软(监督制裁不力)现象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监督的弹性效应扩张,刚性功能弱化。查处问题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使监督缺乏应有的威慑性。二是在处理一些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时,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是考虑其“后台”,强调其“客观”照顾其“情面”,无原则地予以“保护”,舍不得动真格的。
问题三: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一是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力和权威,受制于监督客体,不足以制约监督客体。党的组织原则之一,下级服从上级,因而,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相对顺利,容易实施,监督效果也较好。但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则显得比较困难,表现在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作用不强,党章赋予的监督权、罢免权等,党代表在闭会后无法继续行使。虽然党章规定,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下级监督上级时,往往有顾忌,不敢监督。不仅监督上级组织难,监督同级领导也难。这就是很容易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成为“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容易造成弱监、虚监、失监的现象。二是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软弱无力,党内批评难以开展,民主生活会往往流于形式,无实效,党内民主监督等同虚设。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职务一肩挑,权力过于集中,有的地方“第一把手绝对真理,第二把手相对真理,第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真理”,还有的地方“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内部监督、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实施。三是监督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基本属于监督的“盲区”,仅能“纠偏于既遂”,而难以“防患于未然”,巡视、谈话等监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有问题才进行的,缺少主动性、防范性。四是缺乏保障人民群众和监督者实施监督的保护机制,由于缺乏保护机制,一部分监督者和举报群众在对腐败分子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常常会付出巨大而沉重的代价,监督成本过大。
问题四:监督队伍不够强硬
这是腐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部分监督人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差,缺乏监督工作才干和执纪办案的本领。二是有些监督人员工作作风恶劣,职业道德败坏,不能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的“情报员”、“保护人”。三是一些监督人员“老好人”思想严重,顾虑重重,怕得罪人,缺乏事业心,不安心本职工作。四是少数监督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现象也屡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对策一:不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自律机制
自律机制是一种主观不愿为的机制。有了自律意识。才会有接受廉政监督的自觉性。一是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常做到自省、自警、自励,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二是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要破除封建特权思想,树立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公仆观念,每个党员干部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党龄长久,都必须自觉置身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党内决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三是增强参与监督的意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既是监督的对象,又有监督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放弃参与监督,就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回避参与监督就是失职,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提高自己的监督能力,增强搞好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对策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内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
党内监督主要是依据党章党规党法中明确规定的党内行为规范来进行的。党章党规党法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判断尺度和行为准则。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党内监督要有效,监督工作水平要提高,有待于党内制度建设的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是否完善与科学,直接影响党内监督的效果。有了科学、完备的党内监督体系,就可以详细地规范党员的言论和行动。有了科学完备的党内监督程序,就可以使党内监督工作程序化、法制化,从而增强党内监督的强制力。
对策三:健全和完善制约机制,增强监督整体效能
制约机制能够形成主观不能为的有效约束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的主要着力点。因此,要对现行不顺的监督机制予以改善,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的制约机制。一是对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体制进行改革,让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机构及众多新闻媒体真正独立,从被监督者权力的支配中解脱出来,把其管辖权上划。特别是对纪检监察的管理权和工作职能进行变革,使其成为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即平权或同级监督,使之与同级党委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者相互独立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设计为权力执行机关,纪委设计为党的监督机关。而且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的成员不得交叉和相互兼职,以利于监督机构能独立地行使党的监督权力。二是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和监督者实施举报监督的保护机制。要保障监督者和举报人的工作、家庭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不受威胁。同时,还要为群众的广泛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要让群众举报方便、快捷、安全,省钱、省时、省力。这样才能使监督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激励和支持,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制约与监督作用,赋予揭露官员腐败行为的新闻采访和言论自由,并给予适当的经济鼓励和必要的政治鼓励;要打破思想障碍,直面党内现实,允许舆论对党委、政府涉及运用权力的地方进行监督,要敢于对党内存在的腐败苗头性问题进行揭露,尤其是针对诸如个别腐败官员“畏罪自杀”的问题干部,要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人员,给公众一个交待。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者的制约。
对策四:加强对纪检监察自身的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着重要的监督权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第一线,接受的考验尤为复杂,面临的各种诱惑更多,应该具有更强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本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他们自身监督的约束机制,并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只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自身过硬了,才能使党内民主得以发展,党的团结统一得以维护,才能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