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龙县纪委监委查处了2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典型案件,现将该两起案件通报如下:
1.黄龙县自然资源局正科级干部刘新龙、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原队长候延安、原副队长周强、县国土资源局石堡国土资源所所长肖红伟、县自然资源局耕保股原干部杨方明、三岔镇原镇长严鹏、县财政局办公室原干部江武斌履职不力的问题。
2020年3月25日,延安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在三岔村李家河组承包了23亩耕地,计划建设有机肥厂;2020年5月初,中盛公司在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20年9月29日,中盛公司负责人孔延龙前往自然资源局办理有机肥厂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刘新龙、县移民搬迁办副主任(自然资源局耕保科原干部)杨方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原队长侯延安、县国土资源局石堡国土资源所所长肖红伟明知中盛公司实施的有机肥厂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却违规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
2021年4月13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黄龙县有机肥厂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核查问题属实。7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向中盛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中盛公司涉嫌改变土地用途问题立案并给予行政处罚。中盛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关停生产,也未按照时限要求上交罚款。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原队长候延安、原副队长周强在查处中盛公司有机肥厂违法占地问题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执法,对中盛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及逾期行为未采取措施、对没收有机肥厂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及时移交,造成有机肥厂违法占地问题被查处后仍在生产经营。
2022年7月,经县自然资源局与县财政局相关领导协商决定,由县财政局接收中盛公司有机化肥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后移交三岔镇政府代管。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原办公室文书)江武斌在向自然资源局、三岔镇政府出具《关于自然资源局没收非法财务处置的函》时,违规修改发文日期、不如实向审计组提供资料;三岔镇原镇长严鹏接受代管三岔有机肥厂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三岔有机肥厂被三岔镇代管期间仍在生产经营。以上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其行为已构成违法,2024年7月9日,黄龙县监察委员会分别给予刘新龙、周强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杨方明、侯延安、肖红伟、江武斌、严鹏政务警告处分。
2.界头庙镇范家卓子社区原主任贺虎成利用职务之便得知光伏项目规划信息后,承包群众土地牟取私利的问题。
2020年5月,贺虎成在担任界头庙镇范家卓子社区主任期间,在参加完县政府一次会议后得知范家卓子社区范围内要实施光伏项目的信息,便安排其叔叔贺虎生出面,将村民张某某的150亩土地以32万元价格承包,承包费由贺虎成支付。随后,该地块被流转建设光伏项目,张某某得知贺虎成承包其土地的真实目的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后经界头庙镇调解双方纠纷得到化解。
贺虎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界头庙镇范家卓子社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得知光伏项目规划信息后,承包群众土地牟取私利,侵害群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24年7月9日,黄龙县纪委给予贺虎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典型案例反映出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不履职尽责,在其位不谋其事,甚至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时刻自省自警自律,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力抓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以强有力的举措、务实的作风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查办案件、教育引导、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相结合,确保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