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龙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八起违法典型案件。现将该八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石堡镇城西社区党员杜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1年6月,杜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西安市雁塔区行驶时被曲江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鉴定其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提起诉讼,2021年11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杜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2022年4月26日,黄龙县纪委给予杜涛开除党籍处分。
2.白马滩镇灵火村村民王新锁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
2012年,白马滩镇灵火村村民王新锁在翻修位于灵火上湾村的住宅时,超出原有住宅面积32.01平方米。王新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022年5月26日,白马滩镇党委给予王新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乡村振兴局干部申文喜与执勤民警打架的问题。
2021年2月22日晚,申文喜酒后与执勤民警陈某发生口角并厮打,二人头面部受伤。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申文喜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3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对申文喜作出不起诉决定。申文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2022年6月24日,黄龙县纪委给予申文喜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黄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干部雷龙泉经商办企业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黄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干部雷龙泉于2013年2月任蓝田县翠岭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3月公司登记注销;2014年5月雷龙泉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西安良种核桃研究中心”,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已登记注销。雷龙泉身为公职人员,未向组织报备经商办企业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黄龙县监察委员会给予雷龙泉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5.界头庙镇相里村第一书记张保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问题。
2022年5月,张保军在家吃饭并饮酒,次日早上8点驾车返回村上时,被黄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张保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2022年6月24日,界头庙镇党委给予张保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界头庙镇界子河村村民陈延青擅自经营宾馆且未如实登记入住信息的问题。
界头庙镇界子河村村民陈延青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经营“皇城宾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区分局在检查中发现皇城宾馆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且未做好入住实名登记,2020年1月6日对陈延青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陈延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2022年6月24日,界头庙镇党委给予陈延青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7.圪台乡长村柳沟组组长王保林违规放牧的问题。
2022年3月,王保林私自在黄龙山国有林场大岭林场禁牧区内违规放牧,延安市林业局对王保林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80元的行政处罚。王保林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6月23日,黄龙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圪台乡监察组给予王保林政务警告处分。
8.圪台乡长村支委委员王海民违规放牧的问题。
2022年3月,圪台乡长村支委委员王海民私自在黄龙山国有林场禁牧区内违规放牧,延安市林业局对王海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20元的行政处罚。王海民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6月23日,圪台乡党委给予王海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8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存在党性意识弱化、政治觉悟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的问题。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落到实处。全体党员干部要从这8起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进一步严明纪律,知责担责,守纪律,转作风,真正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