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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黄龙县纪委稳步推进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

2010/08/04 来源:    

    为了进一步弘扬延安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省市要求,结合该县实际,黄龙县纪委出台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下发至各乡镇及部门,在全县大力推广。
    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确需用餐的,一律在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就餐。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用餐原料应就地取材、体现特色、注重服务,一律不得上酒,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各乡镇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制定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就餐标准,单人单餐额20元以内,不得超标准接待;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登记制度,实行一事一结和定期公开;建立乡镇公务接待室“廉政灶”公物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安全廉洁正常运行。
    同时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的运行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的年度公务接待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公务费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控制接待费增长。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的炊事员报酬及燃料、水、电、卫生用品等日常消耗费用可列入乡镇的财务支出。
    该制度还把乡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乡镇,一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接待方、被接待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阻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不查处、不作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人员,视其所应承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