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超标超编配备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节约财政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重申有关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严掌握公务用车配备条件。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必须控制在编制之内,更换车辆必须先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旧车后,方可更换;必须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更换时间。更换公务用车,一般控制在使用5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使用5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尚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如遇技术、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和旧车处理手续后方可更换。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控编制、控价格、控排气量和使用国产车的原则。编制由财政局制定,乡镇、科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吉普车,单位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必须坚持使用国产车,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三、严格执行购车审批程序。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填写《购买及更换公务用车申报表》,然后由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购车单位工资发放、养老保险金缴存情况以及购车资金来源及性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原则购车单位将资金打入采购中心专户,由采购中心负责购车。实行车辆微机档案管理。购车单位须在购车挂牌后一月内,将购车全部手续(购车发票、配置单、合格证等)及新购车辆带到县纪委拍照、登记、录入微机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四、严肃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纪律。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遵守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不准借用基层单位、下属单位的资金购车;不准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不准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不准异地办理车户注册登记;不准公车私户;不准借用调换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准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后带走原单位车辆。欠发干部、职工工资,欠缴干部、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不准购车;负债单位不准购车。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新车将予以没收,并进行拍卖。
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通知、严格自律,决不允许发生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购买及更换公务用车申报表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档(二)
购买及更换公务用车申报表
申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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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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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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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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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
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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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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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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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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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理由和资金来源: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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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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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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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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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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