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制度建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9/05/17 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纪委、组织部,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工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县(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实施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由纪委和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省纪委制定统一的考试大纲,市纪委建立试题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市、县(区)组织廉政法规考试时,提前到省、市纪委提取试题。考试前,市、县(区)纪委可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合格。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试题保密、监考阅卷人员确定、考试纪律等方面工作,保证公平公正。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二、考试的对象

市、县(区)拟提拔为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四、具体要求

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要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如有特殊情况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备。

2、加强对考试结果的运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对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考试成绩要存在个人廉政档案。

3、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并将考试结果报同级纪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4、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加强调研和指导。各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5、加强对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并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予以通报。

         6、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任用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