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上访人对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个别缠访户无理上访,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信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第七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张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七个步骤。
第八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
第九条 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反映农村问题的,选择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和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加。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
(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
(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
(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双方意见;
(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
(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 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龙县纪委、黄龙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