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思践悟 - 正文

学思践悟

杨晓华:延安市纪检监察新时代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学习心得

2019/07/04 来源:    

    按照市县纪委监委的安排,我与6月10——16日参加在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延安市纪检监察新时代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二期)”的学习,使我获益匪浅,感触颇深,现谈点个人体会与启示。
    一、培训及时,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最有效的手段。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和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给自己充足电,上紧弦。
    在培训期间,全面系统地聆听了各位授课老师的精心讲课,虽然所讲的有些知识点自己在历年的工作实践中未见到过,但通过仔细地听讲后自己在心中也默默地略记下了一些。同时,也深感搞我们这行的“打铁必须自身硬”,自己还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在理论与实践的运用与结合上下苦功夫、下真功夫。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十九大后,腐败现象存在的方式、作案的手段、作案的动机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断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发展态势。这就要求我们自身的政策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为更好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奠定基础。
    二、要学以致用,将培训成果转化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在本次培训学习中,我较系统地学习了许多业务课,对纪检监察调查办案及对所监督的单位如何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相互探讨交流,找出了过去工作中的缺点与不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今后工作的信心与决心。如;我在近几年的办案中,“第一种形态”运用的较多,其中对“谈话”用的多,“函询”用的少。在具体的操作中不能正确把握“三不能”、“四不宜”。“三不能”即:不能为了了结而简单使用函询处置方式;不能把函询等同于“第一种形态”;不能不该函询的轻易函询。“四不宜”即:对实名举报的不宜函询;对反映贪污受贿问题具体、有可查性的,不宜函询;对容易造成证据毁灭、串供隐匿的,不宜函询;对反映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不宜函询。又比如:李洁老师在讲授办案谋略和谈话技巧中,针对谋略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客观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应变性原则、优选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而其中的合法性原则尤为至关重要,所有的取证必须合法。再比如:针对目前派出机构监督存在的不敢大胆监督,不会有效监督,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在培训学习期间与兄弟县学员进行沟通交流及认真思考与反思,认为应从提高政治站位,认清职能定位;建立健全制度,聚焦主责主业;顺应形势要求,创新开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素质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三、认真履职,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通过本次培训,对我的启示和感触很深。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正确清晰的工作思路,要保持敢于担当、开拓进取的锐气。锐气是一个人理想信念、品行修养、工作魄力的综合表现,是对事业的闯劲和担当精神。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风骨和灵魂。在今天,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就是恪守监督执纪问责使命,不畏艰难险阻、不向邪恶低头,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尽责。绝不能在是非面前失真、在问题面前失语、在责任面前失职、在人民面前失信,而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一丝不苟地较真碰硬,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维护党规党纪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