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今年5月份,县纪委就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问题专门发了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坚决制止领导干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车辆,根据市纪委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按照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车辆编制。要将上级部门配备、调拨、单位自筹或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购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对象掉换和借用各种车辆。
二、严格公务用车预算管理
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购车计划批准后,将批准的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拨入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统一购置。严禁以拨入工作经费为名变相拨入购车资金,严禁挤占工作经费购置车辆,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和生产性资金购置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款项购置各种车辆。
三、严格公务用车采购程序、结算程序
公务用车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购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超限额报账。车辆购置后,财政部门通知各用车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属于更新车辆的应交旧领新。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坚持“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依据采购预算和单位自筹资金限额,在坚持价格标准的前提,按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会计结算中心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审批金额进行报账,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新购车辆,必须通过会计结算部门统一报账;对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新购车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审批的金额,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四、严格公务用车牌照管理
要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严禁公车私挂,私车公挂,下属单位代管,严禁在外地挂牌,严禁挪用车牌,套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和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等。
五、严格公务用车购置集体决定规定
各级各部门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必须通过单位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须说明单位的车辆状况,编制情况,购车理由,购车车型,购车车价,购车资金来源等情况。严禁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六、严禁公务用车豪华装修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车辆装修费用,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坚决禁止铺张浪费。
七、严格控制特种车辆
要严格公、检、法、司等部门执法用车编制审批,严格抗旱、救灾、防汛、抢险、卫生防疫、森林防火等特殊业务用车编制审批。
八、严格履行公务用车购置向纪委报备制度
各级各部门购置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报备手续。乡科级以下单位(含乡科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经县级公务车辆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要将“政府采购车辆审批表”报县纪委备案。乡科级以下单位(含乡科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完成后,要将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上户手续等相关资料向县纪委进行二次备案。对于违反购车审批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履行向纪委报备制度购置公务用车的行为,各级财政采购部门一律不得采购,各级会计结算部门一律不得报账。
各级各部门对于上级部门配备、调拨、单位自筹或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在履行完成所有手续后,也要将相关资料向县纪委进行备案。
九、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加强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制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用车要履行批准手续,定期公布用车记录。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不准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动用公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财政、政府采购、会计结算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顶风违纪,违规购买小汽车的领导干部或不认真履行公务用车购置监管审批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汽车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