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五笔会签”报账制度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工作部门及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从2007年6月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以来,全县189个党政事业单位通过“五笔会签”报账制度的落实,加强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强化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观念,有效杜绝了不合理、不合法开支,为增收节支、反对浪费、制止奢侈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发现此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二是有个别工程项目没有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三是少部分事业单位更换纪检监察负责人及报账员比较频繁。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现就“五笔会签”报账制度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县所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在五月底之前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
二、全县使用国债资金、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开支都要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
三、有独立支部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纪检监察负责人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过半数且票数最高者为纪检监察负责人。
四、需要更换纪检监察负责人的事业单位,在说明更换原因的前提下,由纪委监察局进行测评考察后确定。需要更换报账员的单位,由会计结算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县纪委。
五、对于人数少于5人或没有独立支部的事业单位,由联合支部纪检监察负责人或主管局纪检组长参与实行“五笔会签”报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