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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黄龙县问题线索(信访件)处置暂行规定》(2020年11月11日黄龙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11/17 来源: 黄龙县纪委监委    

《黄龙县问题线索(信访件)处置暂行规定》

为深入推进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规范执纪审查调查工作,缩短问题线索及信访件处置周期,提高监督执纪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三化”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对批办的问题线索(信访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第二条时限规定

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上级纪委监委、巡察办、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及机关各纪检监察室、党风室和信访室等单位、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在3日内分类摘要提出分办意见,并填写《受理问题线索审批表》,报科室主管领导、案件主管领导、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移送承办部门。

2.信访室接受信访举报件后,按照工作规定,将需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的信访件按程序报批,在3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分办,其它信访件由信访室按规定转乡镇纪委或有关部门办理。

3.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信访件)后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4.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

5.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信访件),在收到问题线索(信访件)后2个月内完成初核工作并提出初核了结或立案意见,初核了结的应在了结后10日内将案卷报案件监督管理室。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经分管领导、案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备案。

6.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自立案批准之日起开展审查调查,审查调查一般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经分管领导、案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备案。

7.审理室自受理卷宗之日起,1个月内应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申请延期的要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三条督办形式

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对案件在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理等环节随时进行督办提醒,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重点督办”的方式。

1.电话督办。对临近办结期限未申请延期的问题线索(信访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进行电话提醒,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问题线索规定办结时限前5日提出,报批后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备案。

2.发函督办。对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办结的问题线索(信访件),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负责向案件承办单位发出《督办函》,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督办函》后15日内办结。承办科室、部门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案件主管领导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备案。

3.重点督办。发函督办后仍不能办结的问题线索(信访件),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发出《重点督办函》,由科室分管领导负责督办,限期10日内办结。

第四条责任追究

对经重点督办,仍未按期完成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或信访室呈报问题线索(信访件)督办情况,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对承办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第五条问题线索督促办理工作由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室的领导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实施;信访件督促办理工作由主管信访室领导牵头,信访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黄龙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