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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2008/07/16 来源:
黄龙县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规定
一、不准在查处案件、接待来信来访、案件审理、监督检查、执法监察以及干部人事等工作中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参与营业性场所的活动。
二、不准在下基层检查工作及其它一切公务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四、不准丧失原则,借工作之机拉关系、谋私利,为被查处人通融说情。
五、不准因怕得罪人、担风险而回避矛盾。
六、不准利用办案之机对被调查人挟嫌报复。
七、不准隐匿案件线索,篡改、伪造、销毁谈话笔录及证据材料。
八、不准失密泄密,将查处案件和有关工作情况向外界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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