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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纪委监委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5日黄龙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10/16 来源:黄龙县纪委监委    

黄龙县纪委监委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按照省市县“三化”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所办案件报审理室审核前,应先报负责联系本乡镇的纪检监察室进行审查,由纪检监察室在移送审理呈批表上签字,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审理室。纪检监察室收到乡镇报来的案卷后,就案件的程序材料和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对于程序材料不完善、证据材料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明确意见,退回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补充完善。

第四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形成审(调)查报告后,将相关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连同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进行审核。

第五条 移送审理所需材料:

1.被审查调查人最新任免审批表等个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2.审查调查报告;

3.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4.检讨材料或忏悔录;

5.涉案财物报告;

6.初核报告及呈批单;

7.立案报告及呈批单;

8.移送审理报告及呈批单;

9.初核、立案、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呈批单;

10.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

11.起诉建议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受理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规,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经过审理室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

第七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室与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第八条 对于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不服提出申诉的,仍由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按照规定受理。

第九条 案件办结后,要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并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归档管理,防止案件档案材料流失。

案件档案卷内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审核意见;

2.乡镇党委或政府讨论处理有关案件的会议记录;

3.有关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建立办案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通过定期评查、日常检查等形式,对乡镇纪委(派出监察组)审查调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反馈评查结果,不断规范审查调查工作,有效提升案件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查办的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黄龙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龙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