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黄龙县纪委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通过“三项举措”的实施,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奖惩”制。县纪委在主体责任落实中,抓住单位“一把手”、党委书记等关键少数,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奖惩”制,对主动发现和查处单位内部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党风廉政建设月考核中给予加分。例如:县畜牧局干部王丽军违规酒驾,被交警队查处后,畜牧局按规定报请县监察局批准后,于2017年3月给予王丽军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在单位干部职工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县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月考核中对畜牧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的做法予以加分奖励。相反,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不主动的,严格追究“一把手”责任。例如:2013年6月,县苹果局将单位购买的公车挂户单位职工崇秀生私人名下,单位长期使用,2017年2月,县纪委对此事进行了查处,给予苹果局局长屈海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责任人崇秀生行政警告处分。在查处的过程中发现,县农业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涉农资金监管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给予农业局局长张晓明党内警告处分。将案例通报全县后,各单位“一把手”震动很大,主体责任履职明显加强。今年共有3个单位处理内部干部案件3起,处分4人。
二是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按照县委“精准选人、人岗相适、岗责一致”的要求,各单位对岗位职责进行了完善,形成人人有事干、人人有职责、失责必追究的工作机制。县纪委坚持问题导向,从问题入手,从对应的岗位和人员查起,坚持上查一级的办法,倒逼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例如:黄龙县白马滩镇乱麻科村党员王进民在自己承包的荒地里夹杂种植罂粟7棵,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对包村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对于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清的,县纪委直接追究单位“一把手”职责。例如:县市容市政监察大队在2016年春节期间,收取34户商贩占道经营费6800元,未给经营户出具正式发票也未上缴财政,县纪委介入调查后,发现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清。县纪委直接追究了单位“一把手”主体责任,给予市容市政监察大队队长郭向军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将收取的占道经营费上缴县财政。通过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使各单位的岗位职责得到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党员干部的纪检意识、责任意识得到加强。截至目前,共有27个单位对28名干部职工实施了函询谈话,进一步夯实了岗位责任。
三是实行巡察“体检”制。对落实县委决策不到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县纪委结合巡察制度,将其列为重点巡察对象,从6大纪律入手,进行全面巡察“体检”,做到快查、快处、快办。例如,县城管局工作不力,多次受到县委通报批评,整改不力。今年2月份,县纪委将城管局作为重点巡察对象,经过近1个月的巡察,发现存在4方面10个问题,通过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了处理,党政纪处分5人,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形成强大震慑。
截止今年7月底,黄龙县纪委共收到问题线索10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01%,立案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53%,党政纪处分29人,较去年同期增长177%,处分科级干部11人,较去年同期增长276%。三项措施实施以来,有力的推动了全县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